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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出台

   全面推进质量强省战略,鼓励和引导自主创新,黑龙江省政府近日出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。 

  据了解,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(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)是经中央批准,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。奖项设置兼顾工业、农业、服务业,充分体现黑龙江省特色优势和经济结构调整导向。 

  企业和组织申报省政府质量奖应符合下列条件: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正常运营三年以上;认真贯彻实施质量管理、环境管理体系标准,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,无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,符合国家质量、环保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;具有牢固的质量基础、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,富有开拓创新能力,主要表现在质量品牌、技术、创新和效益等指标位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;积极履行社会责任,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,近3年未发生质量安全、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,无因质量问题发生国外退运和通报的情况,无劳动保障失信记录,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。 

  省政府质量奖周期为2年。前两届颁发省政府质量奖10个,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10个。之后每届颁发省政府质量奖5个,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5个。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,可以少于规定名额或空缺质量奖项。省政府对第一次获得省政府质量奖、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予以奖励,给予每家省政府质量奖获奖单位奖金100万元,每家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单位奖金50万元。省政府质量奖获奖单位2年期满后,可以重新申请,不再重复颁发奖金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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